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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起訴狀參考(精選25篇)
民事起訴狀參考 篇1
原告:陳,性別:女,民族:漢,1971年2月11日出生,身份證號碼,住址:xx省xx市xx街道xx村
原告:陳,性別:男,民族:漢,1944年4月25日出生,身份證號碼:,住址:xx省xx市xx街道xx村
被告:張,男,x年11月13日生,漢族,住xx市xx區文清路28號,身份證號碼:
被告:稀土實業有限公司,住所地:xx縣工業區。
法定代表人何,該公司經理。
被告:南新源稀土熒光材料廠,住所地:xx縣紅金工業園區;法定代表人廖,該廠廠長。(該廠可能已經注銷,但該合伙企業承擔無限經濟責任公司),廖是合伙負責人。
被告:廖,男,x年10月生,漢族,xx省xx市xx區人,住xx市西府隍廟背9號。
被告:xx集團股份有限公司,住所地:xx省東陽市xx鎮.傳真:
法定代表人何,系該公司董事長。手機:
被告:饒,男,成年,漢族,xx省xx市xx區人,住xx市環城路14號。
訴訟請求:
1、 依法判令張歸還借款本金312萬元,支付利息156萬元,違約金4900萬元,合計支付伍仟叁佰陸拾捌萬元。
或1:依法判令五被告連帶清償本金加利息及違約金的債權9950726.68元。
2、 依法判令其它4被告承擔連帶清償責任(訴訟標的5368萬元時)
3、 本案訴訟費由5被告全部承擔。
事實和理由
x年3月5日,張向原告陳借現金500萬元,并由蔡律師起草借款協議書,陳代陳簽字后,借款協議書產生法律效力。但至x年底,被告張惡意違約,伙同廖、饒、何共同策劃了一起捏造事實、無中生有的惡意訴訟,頭牌律師,理工大學教授違背職業道德,幫助張搞惡意訴訟,12月23日中院在查封陳多處時值370萬元現值1000萬元房產之后,又濫發民事裁定書,凍結了陳500萬元借款。中院x年12月23日發出的()中民二初字第2號民事裁定書,要求張協助執行下列項目:“凍結陳、陳在你處的股權轉讓款壹佰壹拾萬元正(含股權轉讓款利息),凍結期間,未經本院允許,禁止向陳、陳及他人支付上述股權轉讓款。”一個虛假訴訟標的只有80萬元的官司財產保全需要那么多嗎?說明這起虛假訴訟完全是為張想賴賬服務的。
x年1月7日,中院法官、溫,明知法律卻故意違反法律,對來代陳討要約定還款付息的陳實施“突然襲擊”,當面送達了虛假訴訟案的起訴書,傳票和訴訟財產保全裁定,并進行長時間談話,作了筆錄,企圖套取口供。在這起虛假訴訟案中,法官、溫,理公律師事務所律師、扮演了極其不光彩的角色,留下了張、廖、饒故意共同侵權損害原告和x公司合法正當權益的證據。1月7日當日在蔡xx辦公室我批評了張,張說:“x年12月18日起訴狀與他無關,是廖和東陽人想害陳,要搞死他”。當時蔡、馬在場。我還在xx公司的起訴書上寫了四句話:疑義相與析,奇文共欣嘗,糊涂“何”,官司必自傷。x年1月7日用蔡律師的傳真機,傳真到何xx辦公室。后來經過調查澄清,xx公司申請撤訴,損失了7758.50元案件受理費,財產保全費8027元和一大筆律師費。是否還有與法院法官打交道的交際費,我不知道。
《補充協議書》中陳與張明確約定:“若本協議得到切實履行,陳保證不追究張借款協議的違約責任。”從20xx年1月8日到今天,張沒有真真切切、實實在在的切實履行《補充協議書》,故陳仍有權按《借款協議書》的約定要求張支付違約金。并要求與張共同侵權的其它被告承擔連帶清償責任。
因為事發突然,陳那天心理壓力很大,深感廖、張在xx辦人情關系案的政治能量十分巨大,聯想在中院已經打過的四個官司,幾乎沒有一個公正的判決,而且有的是中院法官故意判錯的。深刻認識到中院某些法官“非常懂法但敢于違法”。其中承包合同官司當時還在xx省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,毫無音訊,誰都說沒有希望,都說即使抗訴后,再審也很難勝訴,直到x年11月12日才終于有了糾錯的()中民字第19號判決書,公正改判。所以,陳那天非常氣憤,也非常悲觀,憂慮這一實在反常的惡意訴訟之后還會有多少個惡意訴訟?為兒子陳憂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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